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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物权法》颁布以来,取水权就被明确规定在用益物权之中,那么作为财产权利的取水权已得到《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确立和保护,这为建立我国的取水权制度提供了基础。最近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2011年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是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是基于我国国情、水情做出的现实选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笔者从限制的角度对取水权进行了研究,论文力图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从贯彻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来思考取水权制度的完善问题。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取水权概述。本章通过分析取水权的概念、构成、性质、意义等,形成了对于取水权的正确认识。第二章取水权限制的必要性。本章通过贯彻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我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背景,以及取水权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其他相关民事权利关系的分析,阐述了目前对取水权限制的必要性。第三章取水权的公法限制。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对取水权获得、行使和转让的限制进行分析。第四章取水权的私法限制。主要从民法的角度上,基于取水权的特殊性,就其权利行使范围和物权效力的限制进行了阐述。最后,总结行政法和民法对在取水权限制的配合关系。文章在研究方法上,将用从民法学与行政法学两个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试图在下面几个地方实现创新:(1)在研究角度上有所开拓,即从限制的视角来研究取水权。(2)在方法上有突破公私法的学科局限,从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两个方面进行交叉研究。(3)在观点上有一定新意,这反映为:较系统地梳理、总结了取水权的限制体系及方法,提出了依据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限制取水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