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31届奥运会在里约热内卢成功举办,奥运会举办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热内卢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作为奥运会期间体育争议的解决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在往届奥运会专指特别仲裁庭。但是在里约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内容得以丰富,不仅包括特别仲裁庭,还包括反兴奋剂仲裁庭。两个仲裁庭共同负责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反兴奋剂仲裁庭作为新设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其适用的规则为《反兴奋剂仲裁庭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为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与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既一脉相承又各具特点。在里约奥运会期间两个仲裁庭共审理仲裁案件36起,反兴奋剂仲裁庭审理案件8起,特别仲裁庭审理案件28起。特别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中,参赛资格案件23起,兴奋剂案件2起,比赛裁判结果案件2起和纪律案件1起。反兴奋剂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中,兴奋剂案件7起,参赛资格案件1起,其中审理的参赛资格案件被裁决无管辖权。两个仲裁庭在案件的管辖权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反兴奋剂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有更多的限制,必须是兴奋剂案件,由国际奥委会宣布存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并由其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反兴奋剂仲裁庭才对案件拥有管辖权。而特别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奥运会期间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均拥有管辖权。里约奥运会的体育仲裁实践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如:遵循了以往的裁判规则、设立了新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也反映出了目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所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受理审查的缺陷、案件移送管辖法律规定的缺失。通过对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案件的整体思考,得出对运动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我国国家奥委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