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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于行政合同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声音。行政法学者主张,中国应该有独立于民事合同之外并适用特殊规则的行政合同制度;而民法学者则认为完全是多此一举,普通的合同法完全可以解决“行政合同”的问题。理论的争执导致立法的迟滞,后者又直接导致了法律实践的混乱,大量合同案件无法可依。这也构成了笔者写作此文的主要动力。 本文的写作围绕两个方面来展开,其中又以第二个方面为重点论证对象:第一方面,论证行政合同是否应该从民事合同中分离出来,得出肯定的结论后,进而对行政合同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论证;第二方面,从行政合同的关键点——行政优益权入手,对我国目前关于行政优益权的观点提出若干质疑并一一论证,并最终指出,应该弱化政府在行政合同中的优益权意识,而强化在行政合同中的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这才是行政合同的意义所在。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加强政府在行政合同中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的构想。 本文围绕上述两个方面,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 引 言:从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的争论说起。介绍本文写作的动机、意义以及整体思路。 第一章:行政合同的界定。本章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论证了“行政合同”这种分类的必要性问题,指出从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政府滥权、坚持法学理论的研究习惯和维护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等来考虑,应该使行政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之外。第二部分,笔者进而对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的主要做法或观点,在广泛比较的基础上对行政合同进行了界定。指出行政合同应该有三个判断标准:一是主体标准,即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行政主体;二是目的标准,即行政合同以履行行政职责为目的;三是行政合同的双方须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章: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研究。 本章又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以法国、德国为对象,详细比较了两国行政合同特权制度的优劣;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行政优益权的主要观点,和第一部分共同为本章第三部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