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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二十个年头。作为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20多年村民自治的实践,这一基层民主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但是由于多年形成的“一元化”管理体制和中国传统文化等诸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发展的进程中受到一定的制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随着在农村的普及和深入,势必冲击农村原有的政治结构,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作为农村基层治理模式中的主体——党支部和村委会,两者之间的矛盾、摩擦成为阻碍村民自治进程不容忽视的因素。本文从党支部和村委会(简称两委)矛盾主要表现入手,运用治理理论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律的相关理论,从北辰区天穆镇的实际出发,通过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了“两委”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两委法律地位的差异造成认识上的误区、村级选举制度不完善导致结果缺失、党的政治领导权和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冲突、群众信访代表成为两委矛盾新的制造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实际工作,对当前采取“一肩挑”、“两推一选”、“一制三化”等做法解决两委矛盾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不宜硬性推行“一肩挑”;“两推一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委矛盾;“一制三化”是从制度建设入手,适当分权并加强监督,是一种解决两委矛盾有效措施的看法。为了更好的解决两委矛盾,提出了合理划分“两委”职责权限;完善“两委”决策机制,强化村民代表——决策机构的作用;强化“两委”管理,建设高素质的“两委”班子;以及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保选进选出渠道畅通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只有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两者的关系和谐,才能创造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