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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是整个私法体系中最核心的理论之一,其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学界对其研究已频出硕果,且研究的热度一直未曾降温。然而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支——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却仍处于相对薄弱的一环,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我国现行法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然而由于该两项规则的过度抽象性和原则性,在司法判决中并未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类似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运用多重的具体标准,得出各异的裁判结果。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在立法上的缺位和司法上的不一,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学界对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的理论体系构建不足。本文通过对违约赔偿计算问题的研究,旨在为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理论体系提供绵薄之力,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微薄的理论支持。违约损害计算之对象包括利益和损失。对“损失”的计算仍然绕不开对“利益”的计量,合同利益的存在是违约损失计算的前提,获取或者回复合同利益也是违约之损失计算的目的。可得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又称为预期利益,与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本质上并无不同。可得利益与所失利益两者概念不同,两者仅仅在契约法上的期待利益范畴内产生重合。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之所以具有法律规范性,是因为其不仅仅是损害事件的结果表现和一种数学计量法,还受到私法、合同法以及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价值与目标以及具体规则的规制和引导。完全赔偿、鼓励交易和意思自治应当为违约损害赔偿之计算规则的制订和适用提供指引;可预见性规则应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得出的最高额;损益相抵、与有过失和减损规则应对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得出的赔偿额的减额进行规范。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选择上,应采纳多元选择说,即有限制地保留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和义务人的抗辩权,在采抽象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不低于具体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并且举证证明具体差额显著困难时,应以抽象方法为准而排斥当事人选择权;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赔偿额更高的具体方法的选择权,即使有很大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不被支持。合同法应当规定差额计算法,即通过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的财产状况与假设合同完全履行后或合同从未缔结时赔偿权利人的财产状况的差额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额。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价格、时间、地点三类标准。价格标准包括合同价、市场价、替代价以及成本价。差额说与价格标准之间的联系在于差额说中的差额是按照替代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来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起算标准有违约时、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非违约方知道违约的时间三种标准时,选择具体的时间标准应综合考量。地点标准对损害赔偿计算的影响体现在地点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原则上市场价格适用于债务履行地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则可选择转售、替代性交易地点价格。违约损害赔偿之计算公式由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和避免的损失四项因素构成。价值损失即差额计算法的应用,其他损失即间接的损害赔偿,避免的支出和避免的损失即损益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的运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额为价值损失加其他损失减避免的支出再减去避免的损失。信赖费用可分为必要信赖费用和附带信赖费用,信赖费用的赔偿条件是该等费用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并且不超过期待利益,此外,附带信赖费用的赔偿以违约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该费用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