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土地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城市地下空间已然成为人类生活发展的新空间。同时地铁、地下商场和地下防御设施等立体利用土地的情形随着现代土木和建筑技术的发展也陆续出现在各城市。人类对土地实现了从两维使用到三维利用。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已相继建立了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无论是在民法典,还是通过制定特别法抑或通过司法判例均对该制度给予了明确规定。在我国,相比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实情况,其立法与学术研究是十分落后的。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在土地的地上、地表及地下均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建设用地分层利用制度,并提供了开发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法律依据。同时它是在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故而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然而,如此原则化的规定,使得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在现实的开发利用中,仍然会遇到很多不能解决的问题,不能不说我国物权法在规制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活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地上、地表及地下的法律范围应该明确。明确此三者的法律范围,是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的前提条件。其次,应该改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确权登记制度。改进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更好的在市场上流通,也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间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再者,要健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取得途径。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三种,即划拨、出让和转让。但是这三种途径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予以健全。最后,应该建立解决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相邻关系问题的制度。城市地下空间的立体开发和利用,使土地的相邻关系从传统的二维转变为三维,这使得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所面临的相邻关系更为复杂。为此,建立健全解决城市地下空间相邻关系问题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相对于我国目前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和未来的利用前景,加快其立法完善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此部分对本文的写作背景、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等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性质,指出城市地下空间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其含义是民事主体对城市地下特定范围内的空间依法或依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第三部分分析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及公示方式,指出其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并通过登记予以公示。第四部分分析了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效力,其指出城市地下空间权人享有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处分权以及空间建造物取得权和物权请求权等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物权法中规制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有关规定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分析了我国应建立的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在立法宗旨、立法模式上应有的选择,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