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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是从清末修律到南京国民政府这一历史阶段中,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的制定和发展状况。发轫于晚清的修律运动,使相沿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法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分崩离析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可以说,这是春秋战国以来,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转折。中华民国建立以后,立法沿着清末修律开创的近代化道路继续前进,并最终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化的转型——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实施,同时,也标志着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走向了成熟。本文选择近代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历史沿革作为研究课题,其原因有二:一是当前在中国近代法律的研究中无人专门涉猎这一领域,能够填补近代刑事诉讼研究的空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二是自清末法制改革以来,有关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其立法内容、移植主体等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性,在近代化转型中呈现出特殊的发展规律。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梳理与分析近代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沿革的同时,发现其中可资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改革借鉴的地方。全文由三部分组成,除导论、结论外,本论部分按时间顺序,分为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分别予以详细论述。导论是对研究课题做出说明。本部分主要对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状况及资料的收集运用进行阐述,限定了研究的时间范围,拟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进行客观的考察。正文部分是对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制定和发展状况的分阶段讨论。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清末立法中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的初步引进。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主持修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从而出现了近代化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规定。但是,清末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时期,其一方面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又有新的发展。这在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方面也得到相应的体现。与清末相比,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于立法上得到较大加强。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的全面成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赋予被害人诉讼权利外,同时在实践中,还承袭北洋政府的传统,大量的制定判例和解释例,其中就有不少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补充修正,另外,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针对特定时期,为维护专制统治,还制定了一系列单行诉讼法规,主要有:《非常时期刑事诉讼条例》、《试验地方法院办理民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特别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等,这些都涉及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三部分详细介绍了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状况,立法内容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及其评价,大致廓清了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发展的脉络,虽然从司法实践分析,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仍然受到较大限制,但是不能否认被害人诉讼地位随着社会的变迁,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观念的更新,逐步实现了由不受重视到不断加强,发展完备。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思考。在综合本论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从宏观着眼,对近代中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并且深入思考,得出一定的教训:法律的进步必须与社会整体的进步同步;法律的制定必须与法律的实施相结合;法律的移植必须重视主体的多元化;法律的进步必须以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基础。挖掘出存在的这些问题,以期望对当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