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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向日益明显,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愈来愈为密切,各个国家的市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交融,企业纷纷跨越国界,形成了众多的跨国公司,其作为全球市场竞争的主要角色垄断了绝大部分的世界贸易,在相关市场进行垄断的倾向更加明显;同时,国际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以层出不穷的方式结成战略联盟,签订国际卡特尔协议。此外,出口卡特尔、排他性贸易、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各种各样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在国际交易中也司空见惯。面临这样的情况,仅仅适用于国内市场的反垄断法根本不足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及维持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国纷纷规定了对发生于境外却对境内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拥有管辖权。域外适用制度由此而生,所谓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超越其本土范围,对发生在境外但会对本国境内的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管辖的制度。就我国而言,于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正式确定了我国域外适用这一制度,然而,这一立法仅仅简单的采用了效果原则,从目前国际的大形势来看,仅采取单一的效果原则根本不足以解决越来越为纷繁复杂的反垄断行为,此外,粗线条的立法设计使得我国域外适用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详实的实施细则与其相互配合导致了此制度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多元化以及缺乏与其他国家在域外适用领域的协作等诸多问题都使得我国反垄断域外适用这一制度在确定六年以来基本被束之高阁,当然,反垄断域外适用制度本身的实施也存在了诸多的障碍,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反垄断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实施是对其他国家立法权、司法权甚至是主权的“染指”,因而这一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导致国与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证据的收集、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等诸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些障碍,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尤其是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区域合作等磋商合作机制的达成等。因此不夸张的说,域外适用制度在我国处于一个“内外交困”的地步.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域外适用原则的比较分析,以及借鉴他国所采用域外适用制度的实践经验,并且结合相关案例,从而为我国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以下,笔者将分别从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适用原则、国外域外适用的先进经验、实施障碍、解决途径等角度展开论述。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在实际的执行中提供借鉴,进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一制度被“束之高阁”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