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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种理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因此,协商民主与公共决策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它可以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共决策的公开性,赋予公共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与目前我国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相适应,与中国传统“和谐”的政治文化相适应。因此,在中国将协商民主引入公共决策中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协商民主对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而更加令人兴奋的是,当西方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尚处于一种价值追求的时候,在我国协商民主却已经是一种实际存在,并且出现了听证会、民主恳谈等多种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性质使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具有独特的而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回顾人民政协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密不可分,相伴而生,共同发展。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坚持和发扬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的光荣历史使命和重要政治责任。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履行,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优势,蕴涵了协商民主的本质,它积极而有效地推动着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从上海市徐汇区政协的个案实践看,政治协商职能推进了公共决策的科学化的实践;民主监督推进了公共决策的有效落实;参政议政提升了公共决策的水平。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人民政协在公共决策中发挥协商民主作用尚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人民政协职能履行方式有待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政协委员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意识有待提高;人民政协界别设置有待调整和完善;需要推进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制化等。本文也从体制、机制探索的角度对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些路径选择,以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形式的协商民主的发挥,让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在人民政协充分、平等地表达、讨论、协商,从而确保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进一步科学性、公开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