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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背景下,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许多村庄结合自身优势制定了发展规划,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以各种形式发生流转和交易。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没有得到合法“流转”的阳光普照,不仅使农民权益受损,而且不利于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依据宪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这里的土地没有指明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权能,体现了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四种权能。另外,该法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也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留下了空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民住房财产权发生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将随之发生流转。法律上,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使村集体土地权利进一步虚化。现实中,无论是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用宅基地,还是农户私下小范围转让宅基地,市场都是不介入的。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农房新建的管理办法拉大了村与村、民与民之间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村干部、土地被征村民与购买新宅基地的村民之间的矛盾。因此,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归属,赋予其完整的产权权能,促使其入市流转,是化解现有矛盾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湖北省安陆市王义贞镇村庄的调研,获取了农民在自建房用地中的一些问题反馈,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这些问题及矛盾背后的深层原因,给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