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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作为被告的辩护方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甚至裁判者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的一种新型的带有攻击性的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区别于以往的辩护形态,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遏制公安司法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保障被告方的权益、维护程序正义具有重大价值。为使程序性辩护发挥应有的价值,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举证责任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有关程序性辩护主体、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拟借鉴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治国家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以此来对我国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拟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体系。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概述,笔者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特点、价值三方面对程序性这种新型的辩护形态进行介绍,继而从刑事举证责任入手,对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介绍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笔者主要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诉讼行为无效或终止两个制度为例,对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五个国家的程序性辩护的举证责任进行介绍,并作出小结,总结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的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这是本文的主体,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在这部分里,笔者根据我国的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和检察官的疑点排除责任的程序性辩护的举证责任体系,并分别对其性质和证明标准进行论述,详细阐述了该体系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