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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性质及行使。要制定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但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学界对此都无统一定论。本文在现有学说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新定义。学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认识莫衷一是,代表性观点有数十种之多,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性直接关系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规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本文持以下观点: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私权利,应该符合民法对一般所有权的规定,受到私法的调整和保护;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共有、合有,也不是新型总有,应该界定为法人所有权,由土地股份合作社享有。作为集体成员的社员个人按照其对集体土地潜在的、不可分割的份额在合作社内享有一定的股权。本文认为,这种法人权与社员权的契合最能体现集体所有制的要求,是解决现存集体土地矛盾最为可行的做法。
第二章讨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弊端及原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无绩效。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营层面上的实现方式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然而,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层次薄弱,不能实现集体土地的保值、增值,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使用的无效率。在农户分散经营层面,由于土地分散,致使劳动力和农业机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农民增收困难。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不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侵害集体利益的问题十分严重。农村基层干部任意处置集体土地谋取私利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集体土地流失严重,农民权益受损。造成以上弊端的原因主要有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虚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下因功能缺陷而不能有效的行使所有权主体权利,因此,有必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合理改造。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缺失。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大多是限制性规定,保护性规则及权利行使规则规定甚少,且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导致权利行使混乱,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温床。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
第三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主体规制。文章之前已经探讨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采取法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人的形式多样,不同的组织机制,行使规则不同,社员的权利也不同。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本文最终选择以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本章首先论述建立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现实意义。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理顺了集体及其成员各自享有的集体土地权益,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以及发挥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效化解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其次,从历史根源、宪法依据以及现实经验三方面论证了建立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可行性。再次,明确了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概念、性质及特征,并阐述了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制。本章参照《公司法》中相关的成熟机制,分别论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权力机关及表决规则、执行机关及执行规则、监察机关及监察规则,这三方面的分工和制衡构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较为完整的行使机制。土地谈判主体及谈判规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中特有的内容,有必要单独加以论述。文章将集体土地谈判主体界定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并明确了理事会作为集体土地谈判代表应遵循的规则。权利救济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最终保障,文章最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救济主体及救济规则加以论述,建议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合作社成员个体对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遭受的侵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