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通过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已发行在外股票来实现股份的回购。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与企业经营策略,尤其对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一般为法律所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时,必然导致本公司实有股本的减少,这就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充实原则,从而既损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公司扩大经营,所以也违背了股东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则。股份回购虽存有上述种种弊端,但仍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关于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立法,总的来说,国际上采取了两种模式:一种是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另外一种就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 通过对各国家股份回购相关情况的实证分析与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应该说,现代公司法引进股份回购制度还是相当必要的。而且,从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股份回购制度将越来越为各国所接受。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典型形式,使得中小股东越来越远离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中小股东因持股比例低对公司没有控制权,自然就处于较弱的地位。由于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具有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而中小股东相比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股份回购极可能被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作为追求其个人权益的工具,从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中小股东自我保护的能力也较差,同时受经济承受力、举证和时间精力等限制,通过法律途径也难以保障。因此,在股份回购中,要切实地做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注重注意控股股东、董事、中小股东权益的平衡,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同时辅以必要的事后救济途径,形成股份回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机制。同时,本文也通过各国股份回购的立法比较,找出我国股份回购立法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股份回购立法的一些对策,使股份回购制度更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