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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是我国现在学术界探讨的一个热点,多有著述文章发表。但是对于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的研究,虽有不少学术著作涉及,可专门系统阐述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的文章尚属空白。所以本文试图从罗马共和国法治建设形成的条件,以及法治建设的实践及其成就,和罗马共和国法治建设的衰亡,并且结合对中西方有关法律思想的比较,寻找历史中的差异与暗合,以求教于史学界。 “无因不成果”,罗马人在从原始社会向古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简单商品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冲破了原始的生产公有制,建立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财产私有制。这大大张扬了个人主体权利意识,形成了“公民社会”,构架了罗马社会中权利和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系,奠定了古罗马共和国进行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条件,并通过与其它民族尤其是希腊人的交流,吸收了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手段。 罗马人在共和国的前三个世纪里,通过平民与贵族的不断斗争,培养了公民的亲法意识,形成了法律至上的观念,划清了国家和社会的界限,防止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完成了政治体制的法治化过程,形成了执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三权制衡体制,保证了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随着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罗马人形成了完整的私法体系,创造了罗马法中最辉煌成就。 罗马法治建设的衰败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堕落和其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获得真正的平等所导致的,正是因为如此他们才无力阻止小农经济的破产,无法形成对权力的真正制约。面对国家统治机能的故障,他们无力去改造,从而导致整个权力体系的势力无限放大,当奥古斯都出现时,法律也就成为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了,丧失了最基本的法治精神。 罗马的法治建设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但是我们古代所形成的权力本位意识,公法发达,私人权利意识淡漠的法治状况,无疑与罗马共和国当时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相差甚远。虽然二者有差距,但并不是孰优孰劣的问题。他们对法律都有着极其强烈的渴望,力图通过法律来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