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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今天,环境权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希望赋予人人拥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并以这个权利为依据,人人得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加以制止,以有效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权作为一种崭新的权利,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权利的特殊性,使得适用传统权利保障制度难以有效的实现环境权。造成了人们虽然在理论上承认环境权,但环境权却很难实现的现状。本文分四个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环境权基本理论。以期促进环境权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的转化,并最终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权提出的背景和提出的过程。当今世界,全球气温上升、水资源枯竭、森林面积锐减、物种消失无一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直接促进了环境权的产生。60年代,一位德国医生首先提出了环境权问题,随后引起了举世瞩目的关于环境权的争论。70年代,《东京宣言》、《人类环境宣言》相继对环境权做出了规定。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环境权的合理性基础和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环境权具有权利的主体性基础和现实性基础,基本具备权利的合理性基础。环境权不仅仅是一项普通权利,还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作为应然权利,在本质上要求通过法律保障的手段予以实现。但环境权仅在部分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法律化的程度很低。这是环境权本身概念不明确,并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制度所造成的。第三部分探讨了制约环境权法律化的原因。环境权法律化的前提是环境权概念必须明确,一项模糊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的确认。目前,关于环境权的概念没有一致的看法,本文通过分析环境权的主体、内容、客体阐释了环境权的概念。随后分析了环境权法律化的制约因素,主要是适用传统权利救济理论难以保障环境权的实现,需要构建新的环境权保障制度。本文结合环境侵权的特征,阐述了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诉讼时效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保障环境权的具体制度。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环境权法律化的具体问题。我国党和政府一直比较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无论在宪法还是在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出现“环境权”三个字。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以人权的形式确定了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为环境权的法律化奠定了宪法基础。今后我们所要做的是,以宪法为依据,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权,并建立和完善环境权的法律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