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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都在垄断性行业中推进市场化和民营化改革,美国的航空、电信,英国的电力等部门的市场化是几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在我国,电信业走在其它自然垄断行业的前面,进行了政企分开、拆分等一系列市场化改革。
本篇论文以我国市场化改革后的电信业为研究对象。我国目前的电信市场格局形成于2002年的电信改革,要在短短5年后评价市场化改革的成功与否尚为时过早,但我们可以探讨两个问题。第一,现在的电信竞争是否充分了,原因是什么;第二,公共政策是回到政府管制还是应该进一步促进电信竞争。
有人认为经过改革后我国电信业已属于竞争性市场,这是以直观观察作为依据的。但论文发现我国电信业的集中度很高,而且存在明显不利于竞争的市场分割。不管从营业利润率还是投资回报率来看,电信运营商的利润率都非常高。为了衡量运营商垄断势力的大小,论文估算出中国移动2004年勒纳指数为0.5,2005年为0.63。这说明我国电信业在改革后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竞争性,然而在性质上仍属于垄断市场。
改革后电信竞争仍然不充分主要与电信业的产业特点有关,主要表现在市场进入不足和价格竞争不足两个方面。电信业具备很强的网络规模经济,天然容易形成市场的集中;加上其它经济性、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电信业容易发生进入不足。论文解释了电信竞争为何违背伯川德价格竞争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市场上只存在两家寡头,但也达到了充分的竞争。电信运营商争取用户的速度、转换成本、服务差异性都削弱了价格竞争的效果,使运营商倾向于利用包括广告在内的其它战略。
由于电信垄断的存在,电信运营商能够充分运用他们的垄断势力而受到相对较少的约束。垄断者采取垄断行为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和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一方面为了利用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在价格歧视中,电信运营商采取差异化战略,力图锁定消费者,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制定差异化价格。这种做法既有获取垄断又有提高利润的动机和效果。运营商往往通过提高竞争者成本的方式来阻止进入,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电信运营商还可以合谋起来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这三种主要的垄断行为具有不同的效应。价格歧视对竞争和福利的效应比较不确定。阻止进入则主要是负面的。在合谋中,划分市场的反竞争效应最强,甚至超过了联合利润最大化。
由于市场对电信垄断缺乏约束,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纷纷对电信业采取了政府管制。把电信管制放在历史上来看,它的出现并不是孤立的。论文分析了作为一种广泛出现的公共政策,政府管制产生的背景和过程;描述并解释了政府管制的失败。研究表明,政府管制会对受管制行业的生产、管理和投资行为产生全面扭曲;管制机构则本身存在被俘获的问题。产生政府管制失败的原因是本质性的。
与政府管制失败相比,市场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们应采取一些政策来促进电信业的竞争性,提高行业绩效。论文最后探讨了反垄断法和互联互通管制对竞争的促进作用和实现机制。反垄断法让政府机构、消费者、企业可以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其压力促使运营商更少地采取垄断行为,而将经营重点放在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上;也使相对弱小的运营商免受主导运营商的“掠夺”而退出市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如美国司法部)还是防止管制倾向的一种平衡力量。如果缺乏互连互通管制,运营商之间则会互相排斥,这可能会造成重复投资;而且让非主导运营商处于劣势,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竞争。要维护竞争秩序,互联互通管制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