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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违约后,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实践中当赋强公证强制执行时,如果当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如何审查没有详细规定,自由裁量权较大,经常出现债权人不认可的不予执行理由,债权人只能重新向法院起诉,反而造成案件的拖延。为了更为全面的研究赋强公证制度的运行情况,笔者在研究生期间参与了为期一年的赋强公证文书的全国实证调研活动。调研过程中,走访数个城市公证处、公证协会、法院,与相关人员访谈获得了大量一手资料。在研究相关学术文献后,发现通过研究不予执行的情况可以更有针对性的为赋强公证的执行提供建议。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涉及赋强公证的裁决书以及调研中公证处提供的不予执行案例进行分析后,笔者对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整理,发现目前实践中不予执行的情形不仅有内容错误、执行证书错误、公证程序错误,还有诸如赋强公证文书含有诉讼条款,当事人死亡等不常见的情形。即使常见的理由如赋强公证文书内容错误,包含的情形也十分复杂。同时笔者发现学界对于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严格的批评是不恰当的,虽然法院的不予执行的理由有一些是不太合理的,但不少案件的不予执行是公证处自身的审查出现的和当事人虚假公证所导致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是裁定不予执行是合适的。最后则是通过对公证处和法院提出建议以完善赋强公证的执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院的审查方式的建议,主要是法院的审查原则以形式审查为主,被动实质审查为辅,审查的标准适当放宽和审查的程序要尊重实际情况,认可公证助理人员的辅助性工作,保障债权人利益。第二部分是建议公证处完善审查方式,办理赋强公证的范围不能过大,审查内容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减轻法院审查负担,及时补正执行证书,促进赋强公证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