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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既是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家治理甚至是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利用海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海洋污染治理因跨区域、多主体参与的特性,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治理实践中仍面临着严重的制度困境,尤其是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始终是制约海洋污染治理的根本原因。海洋污染治理存在跨区域的特征,而跨区域因国内外在区域界线、利益主体、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污染治理的制度建构需要在治理的大框架内形成相应的逻辑基础支持。本文在研究中国国内和跨国界海洋污染跨区域现状的基础上,对“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内涵进行了多维度分析,认为跨区域的内涵包括国内的跨行政区域、跨海洋功能区域(包括跨陆域和海域、跨经济功能区和权益功能区),还有海洋邻近国家间的跨国界。每一类的污染治理机制存在不同的问题,而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构成海洋污染治理的逻辑起点,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应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复杂主体关系整合。本文运用“主体关系——利益衡量”这一理论分析框架用于解释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问题。将治理中利益主体的不同和利益逻辑关系的复杂性、制度化实践的可能性,来确定治理的导向问题。本文同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不同层面的跨区域主体关系,其中跨行政区的治理是建立在府际关系的理论框架下,涉及高层级政府对管辖海域的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同层级政府间的协作;跨功能区的海洋污染治理则既涉及府际关系、又需要考虑海洋生态的整体性问题,也面临一定的国家海洋权益的冲突;跨国家的海洋污染治理更多的是在不同政府主体框架下的合作与博弈。本文以东海海洋污染治理为例进行验证,开展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影响因素的探索性研究与制度解释性研究,归纳、提炼当前时期跨区域治理和污染治理的主要模式,形成区域治理的经验总结,力求揭示影响海洋污染治理的关键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本文运用了治理理论和国际法两个研究视角进行分析,在对治理理论分析中试图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针对不同的治理情形形成治理制度化的理论支持,用国际法的视角研究跨国界海洋污染的制度现状和制度构建的具体对策。从我国近海跨行政区域、跨海洋功能区域,和联合国确定的“区域海”治理,均可以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将碎片化的治理整合为整体性治理框架,以政府权威形成“元治理”为导向的制度体系,通过单一的“强政府”模式要求各个行政区域间应相互合作,建立统一协调的综合治理机构,并充分发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民间参与力量。通过加强国内立法,使海洋污染治理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信息技术在海洋治理中的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使海洋治理机制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但跨越国家管辖海域和“区域海”范畴的海洋污染治理,必然存在多元权力体系的制约,在分析了我国参与的西北太平洋“区域海”的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下承认多种权力的竞争,并通过加强国际协作,设立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环境基金等激励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多元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