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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认为是证券市场的“轴心”。从1611年世界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以来,会员制一直是全世界证券交易所普遍采用的治理模式。交易空间的有限性和非自动化的交易方式,使得会员之间互助的模式具有经济的合理性,从而成为传统证券交易所组织模式的最优选择。所以,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然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电子化交易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全球证券交易所面对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所开始改革传统的会员制治理模式,采用更加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制。与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发展经历不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深深地烙上了政府控制的痕迹。这就不仅导致了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定位不明确,而且政府越俎代庖,过多地替代了本应由交易所承担的监管职能,进而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已经加入WTO,资本市场将逐渐开放。我国证券交易所将必然面临着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对此,我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对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本文将针对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造的浪潮,分析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监管职能的必要性,研究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及应对利益冲突的有益经验,揭示了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会员制组织形式的缺陷,在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及其利益冲突化解机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其监管职能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