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均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服务收费权,向金融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用,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成本,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服务水平,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深化金融改革,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的重要举措。由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范围日益扩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在2014年出台,相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更为丰富,要求更为详细。新的《办法》则将商业银行定价划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增加了政府定价,并且在制定主体等方面有了一些改变,使得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更加合理,程序更加公正。虽然《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的规制,但是金融业发展速度非常迅速,修改后的《办法》依然不够完善,并且存在不合理之处,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外,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立法体系混乱,现行法律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法律与规章对商业银行定价权主体资格问题的规定互相矛盾,部门规章忽视了人民银行的政府定价主体作用。同时,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过于宽泛,对定价程序的规定也不够合理。除此之外,在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本身规定不够健全合理的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混乱,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收费制度,比如美国、英国和香港等地,吸取他们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法律规制。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体系,将政府指导价制定引入价格听证程序,规范市场调节价,同时健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其次,要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在金融服务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最后要完善现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范围,完善服务收费定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