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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众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古典修辞学的最杰出代表亚里士多德,后来佩雷尔曼继承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并发展了其听众理论,尤其是使其听众概念扩大化。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已较为成熟。所谓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证过程中试图影响的人。听众理论就是在论辩过程中从听众的角度出发,讨论说话者如何使自己的观点获得听众的支持,并因而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听众理论中的听众,就是指的特定理想听众,即可以达成理性共识的团体,他们都能遵从议论理性,并合理地接受所提出的论点,以防止某些激情演说家或煽动家的出现。譬如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立法中,还是法庭论辩以及司法裁判中所面对的特定理想听众,都是职业化的法律人或者具有法学知识的有理智的人。如果每一过程都能获得其支持,那么法律实践就是完满的。说服有两个维度,一是亚里士多德和佩雷尔曼所谓的“发现说服的能力”,亦即说服者说服听众的准备过程;二是运用说服的能力,即修辞者面对听众,用自己的理论说服听众的过程。听众理论在这两个过程都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司法逻辑的根本目的在于说服”,法律实践本身就是充满着说服和反说服的过程,将听众理论应用于法律实践,不仅对律师做出说服性的辩护,还是对被告人做出简明有力的最后陈述,或者对法官作出可接受的裁判等都大有助益。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听众理论的历史渊源。介绍了亚里士多德及佩雷尔曼的修辞学及其听众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修辞学》中论述了听众的地位并分析了听众的情感。佩雷尔曼重视听众的分析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进而将听众区分为普遍听众、单一听众和自我听众。第二部分:听众与听众理论。这是本文的理论重点,通过借鉴亚里士多德和佩雷尔曼对听众理论的研究,并参考听众在电视、宣传和演讲中的价值,总结出听众的概念和听众理论的内容,把听众理论分为论证过程中的听众理论和说服过程中的听众理论。第三部分:听众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是本文的落脚点和归宿。通过具体案例,着重分析了听众理论在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司法裁判文书中的应用方法及效果,从而说明听众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