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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家层面开启了数据治国的新局面,社会层面形成了“数据为王”的发展理念,个人层面则将数据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到不亚于人身安全的地步。侦查阶段作为开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而作为侦查阶段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则是刑事诉讼进程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故加强侦查措施的应用能力与效益刻不容缓。在我国大数据技术逐渐成熟的背景下,法律规制的天然滞后性为犯罪分子逐渐将新技术与犯罪手段相结合提供便利,产生诸如互联网电信诈骗、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等新型犯罪,对新时期的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针对新形势下传统侦查措施的应用瓶颈,结合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现状,为侦查措施的新发展提出了新的命题,即是立于依赖技术抛弃传统还是回归传统排斥技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决定了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措施的应用方向与前景。有赖于技术“中立”的特性,既可以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带来便利,亦为侦查机关提升侦查能力提供了良好机遇。在深刻把握二者内涵及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应用的现实环境与可契合性,进一步提出实践要求,而作为选择、决定侦查措施应用的侦查人员,则应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以应对新的侦查工作要求。因此,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依法合理的开展侦查工作,保证侦查措施的应用合法性的要求,以及对侦查措施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建立保障体系及救济途径,应是侦查机关实现侦查效益的前提。故可针对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措施从其应用的理论要求、实践条件到观念的深入研究,为上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通过对国外的侦查措施相关应用情况评析及法律规制的研究,为我国侦查措施的应用及发展给予借鉴,为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良性发展提供有益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