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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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的盛行推动着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传播模式的变革。大量新闻聚合媒体通过实施以“转码复制”和“设置深度链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聚合行为,抓取网络空间内的海量新闻信息,再通过算法、个性化定制等呈现给用户,这种便捷、高效、个人化的新闻阅读模式迅速获得用户的喜爱,并占领了新闻市场。但与之相伴的是,由于没有获得源网站新闻媒体或原作者的授权许可,新闻聚合行为分流了传统媒体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广告收益,打破了新闻媒体行业原有的传播利益分配格局,从而导致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寻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关于新闻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方式,对于新闻聚合技术的应用和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新闻聚合行为概述,分析新闻聚合行为的内涵及其引发的争议问题。在分析新闻聚合行为含义、特点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界定,并阐述了由于新闻聚合服务商和不同形式的新闻聚合行为引起的法律属性争议问题。此外,立足于司法实践案例,通过统计相关案例概况及归纳焦点争议的方式来对新闻聚合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争议进行分析,直观的分析新闻聚合行为存在的危害之处。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对新闻聚合行为规制的现状及不足。首先,是在分析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行为对象、行为本身、权利限制的可适用性三个方面对目前新闻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方式进行探究。其次,是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规制的不足展开论述,第一、新闻聚合行为的对象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完全保护,有些新闻资讯并不构成作品但仍能带来商业利益;第二、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技术手段的性质没有认定以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没有达成统一,从而使新闻聚合媒体得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在诉讼程序、侵权举证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司法实践维权难度大。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关于新闻聚合行为的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学习借鉴,笔者选取了美国和欧盟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比较。美国立法对新闻聚合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经历了从侵权到不侵权的过渡,其主要是通过技术中立和间接侵权责任来追究新闻聚合媒体的责任;欧洲各国则主要是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来增加新闻聚合媒体的行为负担,通过比较德国、西班牙和欧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来分析他们所采取方式的优劣之处,对我国完善相关规制制度具有重要启示。最后一部分就是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新闻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行业自身三个方面,以期待能够维护各方利益平衡、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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