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稳定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增长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然而分税制改革侧重对中央财权的倾斜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方税权与税制建设。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诞生揭开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在此之后进行的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无论是从征管机构方面,还是从纳税人申报缴税方面,都暴露出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征税范围过窄,国地税收入分配失衡,征管方式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阻碍改革的实施和推广,也会阻碍地方税制的建设与完善。“营改增”的全面铺开,将会加剧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的现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着重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之间的矛盾,完善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财政收支平稳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本文结合了文献综述与实际工作情况,在各省市开展当地税务体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整理了美国、日本设置地方税体系的情况,选择河南省地方税作为研究对象,对“营改增”背景下河南地税体系的变化做了全景式描述,为读者了解河南税收体系改革提供了资料。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阐述了地方税体系及主体税种选择的基本理论,界定了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的概念,明确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和特征及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演进历程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的地方税收体系,提炼出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介绍了河南省近年来财政税收的构成、各个税种的地位,“营改增”将怎样影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作用,导致地方税收支柱不再,从而有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进而理解现阶段的需求、认识到重建地方税收体系,选择适合河南甚至全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在第五部分里,笔者认为在具体的选择策略上,基于河南的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目标,对环境税、城建税、资源税等进行改革从而重构地方税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分析整理,结合国内外地方税体系构建经验和“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未来前景分析,为河南省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提出了参考,认为:财产税有条件发展成为河南省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支撑,环境税改费立税也是税制改革的应有之义,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利于地方政府发挥对资源利用的规制、约束作用,辅之以其他零散税种的全面改革,构成了较为健全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同时,笔者也希望能为其他省市地方税体系改革提供案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