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何为法教义学”这个问题,相当于“何为法律”这个疑问。法教义学经由萨维尼的抽象体系化思维的发端,经历了概念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以及战后的价值法学这一系列的发展,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体系与解释作为法教义学的研究核心,其发展演变是探索法教义学观念演变的关键线索。 传统的德国法教义学固守制定法的完美无缺,致力于法律体系的建构以及面向法律适用的法律解释的研究。及至概念法学,耶林的建构法则将体系化方法发展到巅峰,也进一步促进了民族法律的统一与立法的科学化与技术化。可以说传统法教义学重视的是体系化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在此时被视为是获得体系化素材的方法,是为体系化作准备,从属于体系化的研究。 后期耶林的目的法学将“法律的目的”、“利益”、“法律感觉”这一系列概念引入法学,贯穿法律的体系化以及发展出目的解释的方法,打破了传统法教义学的封闭体系。海克的利益法学在耶林的利益概念基础上,发展了“利益衡量”、“利益冲突”等概念,并提出了内外体系之分与法律漏洞说,进一步丰富了体系化方法与解释理论。这一过渡时期法教义学发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体系与解释的积极互动。 二战后,产生了由利益法学向价值法学的转向,围绕体系化与法律解释有了一系列的新议题:一是如何平衡法律规范秩序的安定性与个案裁判的正当性;二是关于法教义学的两大核心——体系与法律解释,二者谁为目的谁为方法,引起了学界的争论;三是法教义学对制定法不加批判的信奉由实然变为应然。体系化方法与解释理论的演变发展给法教义学带来的改变,使得现代法教义学兼具法律实证主义之性质与经验实证主义之态度,需要借助于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而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必须经由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方法内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以指导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