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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期,美国率先在审判中运用了小额诉讼制度,并因其快速化、简便化的运作方式受到了美国联邦通商委员会的高度评价。此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收益。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个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了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这些经济纠纷中,一类以小额、案情简单为特点的民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成为这类案件妥善解决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诉讼方式应运而生。设立简便高效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应对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迅猛变化和解决案多人少司法危机的重要要求。为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和诉讼成本,我国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小额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在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然而,由于社会经济背景与相关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而是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运行,不仅缺乏作为一个诉讼程序应有的独立性,而且与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相适应配套制度也并未做出细化全面的规定,制度设计的不科学等种种原因使得小额诉讼制度虽然已经设立六年有余,但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在各地均频频“遇冷”。因此,本文以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小额诉讼的概念入手,通过概括国内外研究领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不同定义,对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主要从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进行介绍。最后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提供理论支持。第二部分对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区分,对域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比较研究,主要选取了部分域外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分析,并总结两大法系设立的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缺点,以期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以实际数据为理论依据,从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和司法运行两个方面对我国当前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在文前三个章节的研究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机制和司法运行两个方面针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建议,解决我国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