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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保护知识和信息最主要手段之一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1997年开始将商业秘密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但在刑法条文构造上,直接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仅增加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由此引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边界问题:仅以“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作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是否合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应界定至何处,才能既不放纵犯罪,又不会将一般侵权行为甚或是合法行为当成犯罪处理?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导论、正文部分的五章以及结语,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讨论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适度性,为全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维护商业道德伦理和正当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机制和鼓励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的特有属性以及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失衡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刑法保护正当性的内在机理。从国际层面上看,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加强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加重处罚力度,明显表现出从“民法中心”的单一保护模式向“民法、刑法并重”的多元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但是,刑法谦抑原则以及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利益衡量、国际经验等,又要求刑法介入必须保持一定的克制,以实现刑法保护正当性和适度性的平衡。第二章在介绍了案例样本的来源和选择标准后,借助定量分析方法对目前能够收集到的72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样本的基本状况开展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商业秘密刑法边界的厘定应着眼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三个领域。第三章分析商业秘密的刑法边界。在商业秘密的刑法判断上,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秘密性的刑法判断上,“相对秘密性”标准得到了全面确认,并相当依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在保密性的刑法判断上,司法机关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很低,没有保密程度的要求。司法机关不断扩张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范围,并采用了与民事认定规则相同甚至更低的标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导致犯罪认定标准模糊、民刑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在商业秘密的刑法认定上,应借助刑法实质解释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性阐释,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标准。此外,应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第四章分析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实证分析发现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元,比较混乱。对各种重大损失认定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后,本文提出应构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为辅的认定模式厘清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此外,应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第五章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边界。本章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的类型及包括反向工程在内的除外责任,并发现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方法已经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了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判断上,不能将“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引入刑事案件。结语部分检讨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宽严失当的现状,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商业秘密纠纷犯罪化趋势,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又无法有效应对国际经济间谍行为和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的基础上,提出应增设“为境外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控制,并将过失行为作出罪化处理。本文实证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裁判规则,再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各种方法对实务中的规则进行检讨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理论支持,并推进本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