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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为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以前在物权法没有出台的时候,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存在空白,仅在司法解释或在一些特别法中存在一些相关的制度。在理论界,这个问题却有热烈的讨论,但是却难以从中发现比较深刻的分析和论述,原因在于缺乏对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本文在介绍各国立法的基础上,联系我国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各种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及其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本文可分为四大部分,具体结构包括: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第三人保护的原由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变动的内涵以及第三人范围的确定,还有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原因即交易安全的内容。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对于第三人的保护进行介绍分析,得出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这三种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然后主要通过对各种模式第三人保护的特点及在此基础上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得出变动模式应采形式主义模式。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于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的选择。首先是通过相关理论的争议,分析得出基准的选择应该在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展开。然后从对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分析中得出应以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第三人保护法律基准。第四部分主要是在法律基准选择之下结合我国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特别是对于新颁布的《物权法》的立法解读,提出一些制度上的完善。首先是公示公信原则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分析,提出通过区分动态的物权变动公示和静态的物权表征方式公示,来区分第三人保护的两种制度,即物权变动公示通过物权变动模式立法来体现,而物权表征方式的公示产生公信,而公信原则的制度体现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后主要是对于我国物权立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读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