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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创新越来越多。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的背景和金融创新的影响,还是从金融创新自身的动因、特征、过程来看,金融创新都有必要法治化。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法治是一种能比较好地解决既能制约金融创新主体,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同时又能约束政府滥用权力的社会治理方法。金融创新的法治化就是在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创新予以有效的规范,为金融创新的权利行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用约束政府权力、崇尚法律权威等法治理念对金融创新过程进行渗透、统摄和整合,以实现金融创新管理的目标并促进其良性发展。金融创新法治化既是金融创新法治发展的目标,也是金融创新法治运行的状态,还是金融创新法治建设的过程。金融创新法治的理念主要有:法律之治,它要求一切社会活动都在法律之下运行;限权,它要求对权力作出限制——法治既约束政府权力,又保障政府权力,但重点是控制政府权力;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统一。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对“法治”的概括,“法治”的实现有两个步骤:制定良好的法律与良好法律的遵守。为了制定良好的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在金融立法上要做到把握立法时机,掌握立法适度弹性,处理好接轨国际和本土化的矛盾,提高立法专业化,将法律规范与政策结合使用,同时立法要遵守促进创新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到我国来说,我国要从市场准入、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达到“善法之治”。为了使良好的法律得到遵守,就必须首先完善政府的严格的不越权的依法监管,使其达到既保护相关的利益群体尤其是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又不至于过度监管以至于对金融创新造成了扼杀;其次,对金融创新的司法方法进行探讨,通过法律解释弥补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法律漏洞;同时,要加强金融创新主体的守法自觉性,唤醒其权益保护意识,既保护自身权益,又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