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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高校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从健全立法体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做好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然而,当前的学生管理还存在着法律观念淡漠、法律关系不明确、制约机制软弱等问题,不但有悖于法治精神,并且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机制。 高校法律地位既关系到它与政府、社会、教师以及学生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重新审视高校管理权以及分析、解决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纠纷的前提。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当高校与其他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时,高校还应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地位。高校的公法人地位意味着它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它又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具有独立的人格。高校的特别法人地位虽未被我国立法所明确,但从法律的规定、从高校管理权的公共性及设立宗旨的公益性来看,显然应当确立其特别法人地位。明确这一地位与西方法治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以及当前公立高校公法人化的趋势相符合。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实质是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高校为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授权内可以制定内部规则,并依此在合理程度内限制学生的某些权利。而学生则需服从这一权力。 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观念等方面提出了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具体途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治校方式,已无法适应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走向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转变传统的育人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即以权利作为人才培养的生长点和立足点。即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以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价值标准。要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学生管理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各层次间有冲突、法律制定上有疏漏、立法上有空白、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学校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行政监督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是高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形式。高校行政监督对高校管理目标乃至教育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议加快完善学生申诉等制度建设,以有效发挥其作为学生权利主要救济渠道的功能,并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同时,司法审查也应介入对高校行为的监督与控制,这是法治社会的当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