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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相互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两种表现形式。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所以内容责任都少有争议。所以在这里我们针对争议比较突出的工程签证作为着手点重点研究。在笔者查阅的各项资料中对工程签证涉及最多,说明最详细的要数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是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建设部、国家工商局推行的示范文本,并非法律,只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自愿选择签订后才具有约束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5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很多施工类纠纷都在本解释中找到了答案。而对于工程签证,也做了相应的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是工程签证在法律范畴最直接的一次解释和说明,也再次说明了工程签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重要地位。工程签证管理的完善是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根本途径,而工程签证管理的不完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两点:第一,工程签证作为一个重要的细节,往往是管理者不够重视的盲点。细节决定成败导致细节不被重视终究会凸显问题。第二,工程签证往往不配有专门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者即使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其在法律领域知识的匮乏和在管理领域的局限性往往导致管理形同虚设或者根本不能使工程签证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工程签证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管理和法律规范进行规避和解决的。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的思考和对法律的学习希望能给出一些有参考价值和可以依照实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