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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问题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直接征收已经不再是国际投资的主要威胁,取而代之的是间接征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因经济管理措施带来的间接征收不再只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社会立法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也屡屡被指控构成间接征收。对发达国家而言,间接征收已由原来作为对付发展中国家的利器,变成了可能会伤及自身的“双刃剑”。然而,长期以来国际协定、各仲裁庭对于间接征收的含义、认定多未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实践中认定间接征收还存在着很大的困难。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投资活动与日俱增,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间接征收的风险,作为外国投资东道国的中国政府也会面临间接征收的指控。因此,对间接征收问题加以研究对中国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间接征收的源起和概念”。征收问题经过由直接征收向间接征收演进的过程,争议的焦点已经演变为如何认定间接征收。由于间接征收的特殊性,一般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多未对间接征收作出精确的定义,只是进行描述性界定。本文认为,国际投资法中的间接征收大致可以被定义为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某种管理措施或行为,这种措施或行为使外国投资者在行使财产权时受到了严重阻碍或干预,致使其投资财产实际上归于无用,但该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属于该投资者。第二部分“间接征收的认定”。如何认定政府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是国际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通过对国际仲裁案件的分析,本文认为仲裁庭主要有两种判定方法:“唯一效果测试法”和“目的测试法”,如今“目的测试法”已经成为国际仲裁案件的主导方法,即在认定间接征收时将效果作为主要或首要的考虑因素,但同时考虑政府采取这些措施时的目的等因素。具体来讲,仲裁庭在认定间接征收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对财产权利的干预程度;(2)政府措施的性质;(3)对投资合理期待的干预。第三部分“具体间接征收行为辨析”。本部分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政府措施,通过结合上一部分间接征收的方法和因素,来分析这些政府措施是否可能构成间接征收。第四部分“间接征收的实施条件”。在研究国际投资协定的基础上,本部分总结了间接征收的实施条件:(1)以公共利益为目的;(2)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3)非歧视原则;(4)给予补偿。通过对实施条件的分析,针对国家对于实施条件的违反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本部分提出了“本身非法”的征收和“有条件非法”的征收两个概念。第五部分“我国间接征收的规定及完善”。我国国内法中虽然有关于征收的规定,但尚未对间接征收进行特别规定。中国签订的大多数国际协定中,虽然有间接征收的规定,但一般都比较简单,并没有明确间接征收具体认定标准。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面临着间接征收的双重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在国内法中加入间接征收的规定,并且应该明确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国际协定中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