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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其作为两项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早已由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自首和立功的界限认识不清,由此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出现适用刑法的争议和偏差,导致量刑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对此笔者认为,只有探究自首和立功从宽处罚的实质根据,才能找到二者的界限,进而作出区分,从而发挥自首和立功制度的应有价值。对此,笔者分为三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此部分,笔者首先从司法实践中自首和立功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例,引出实践中对于自首和立功制度适用的困惑,找到准确界定和区分自首与立功的意义。自首和立功虽然同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刑罚裁量的制度设计、具体运用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显著不同。对自首和立功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区分,是贯彻党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自首和立功从宽处罚的实质根据。在此部分,笔者分析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和立功条件的限定,归纳出自首和立功各自不同的成立条件。其次,从自首、立功的理论学说、历史沿革和政策依据中找到其从宽处罚的实质根据:自首行为体现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证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同时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而立功表现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实现社会稳定,节约司法成本。因此,得从宽处罚。第三部分,自首与立功的区分标准及其运用。在此部分,通过将自首和立功的本质特征及其从宽处罚的根据进行比较可以得知,自首和立功从宽处罚的实质根据中均包含了功利主义的原则,即自首和立功都有助于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功利主义原则。而犯罪人供述的内容究竟属于本人罪行还是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包括对本人罪行的自我否定,是区分自首和立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