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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在中国大陆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大部分论文、专著里,看到这样的观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侵权责任解决,通说认为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类性质特殊(其以精神产品为标的)的合同违约中,对因违约而致旅游者精神上受到损害,无法实现旅游目的的情形,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都未给予旅游者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对这种观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试图通过对旅游本质、旅游合同特殊性及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分析,论证在旅游合同中,因违约造成的旅游者的非财产损害,应当允许旅游者通过违约之诉要求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加以分析。 第一部分,作者对旅游的本质、旅游合同概念及其特征、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分析,得出:旅游本质上是一种以消费精神产品为主,文化含量很高的社会活动。旅游者花钱旅游,就是购买这种特殊的以消费精神产品为主的商品,其购买这种旅游产品的目的在于从旅游中得到最大的精神满足。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合同,其标的是无形的,是旅游业者向旅游者提供的一种精神产品。旅游合同又不同于承揽、代理、居间及行纪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混合合同,这也正是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明显区别之所在。 第二部分,作者对文章中采用的基本概念——损害、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违约非财产损害——加以界定,并明确了全文的论域。作者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有这样几种形态:1、某一行为只是单纯的侵害法定人身权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害问题;2、某一行为既属于侵害法定人身权的行为,又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发生非财产损害究竟归属何种责任的问题;3、某一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却构成违约行为,当事人遭受了非财产损害。本文研究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第三部分,作者对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原因及其价值进行了分析,非财产损害赔偿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深刻认识和尊重,它不仅仅会产生于侵权行为中,还会出现在合同的违约行为之中。侵权法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已得到普遍认同,而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颇多。其实,肯定违约之诉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更能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 第四部分,作者通过对旅游合同中两种情况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分析,分别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1、责任竞合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选择适用违约之诉或是侵权之诉;2、违约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给予违约之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部分,作者详尽地描述和分析了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发生的,通过违约之诉给予旅游合同当事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以赔偿的案件,得出以下结论:1、旅游合同中,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并不是偶然的现象或发生概率极低的情形;2、凡是在法院判给受害人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违约之诉中的合同都明显的涉及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并且违约是极有可能造成他方非财产损害的。 第六部分,作者对中国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违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学术界的观点也不统一,但通说否认违约的非财产损害赔偿;3、司法实践中,也苦于“法无明文规定”,对非财产损害多不予赔偿。 第七、八部分,作者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阐明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及旅游本身性质的财产价值性,在因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时,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作者并提出自己的两点建议:1、立法上增设旅游合同专章,并确定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2、司法实践中,借鉴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成功经验,对确实造成旅游者人格权受损,或者其人格权未受损害,但合同目的严重不达的,应准予赔偿其非财产损害;而对其他一些仅具轻微情节的,不予赔偿。 本文采取了横向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了民法理论和司法实际的相关内容。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有关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多、程度之深是本文有限的篇幅无法全部容纳的,也是我个人能力所不及的。鉴于作者的学识浅薄,加之时间仓促,还有一些问题,如对非财产损害的认定以及对非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在本文中未予解决。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非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