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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税收征收管法》的颁布实施和对纳税人权利研究的不断增多,纳税人权利逐渐得到保护,然而这仅仅是处于法治转型中权利保护的初始化体现,纳税人权利在我国还是一个很稚嫩的权利。因此,进一步挖掘纳税人权利的深层内涵、探寻纳税人权利存在的根源、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从纳税人权利的内涵来分析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内容,可以为纳税人权利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把纳税人权利概括为个体性权利、代表性权利、整体性权利是合适的,因为它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纳税人随着实践发展新生的权利都可以归入这几个方面。纳税人权利具有法定性、对应性及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征。通过对纳税人权利与纳税人税权、国家征税权与税收机关的债权以及其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辨析,使我们对纳税人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现今社会,纳税人权利之所以能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且经久不息,有其存在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根源。具体来说纳税人权利是国家征税权的来源、是人权在税法领域的体现、是公共物品理论的结论、是成本效益理论的要求;纳税人权利同时也是税收法治的要求和国家合宪性的要求。这些都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对纳税人权利的分析中得到确证。 纳税人权利应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税收征管层面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也不仅仅是关注税收征收层面的传统的税收民主权利,而是延伸至税收之债的实质层面,贯穿于税的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权利体系,本文在对税法的实质合宪性进行考问和对税收支出的合宪性予以质疑的基础上认为,纳税人权利应是国家征税权的来源和国家征税权的终极目的。接着,本文通过对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的总结,指出我国纳税人权利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现实上以及征纳双方的观念中都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不仅欠缺税收之债上的权利、宪法之上的权利,就连程序之上的权利也还不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还处在初始化阶段。追根求源,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建国后较长时期里纳税人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主体属性和地位、国有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仍不完善以及纳税人权利意识淡漠是造成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 改变我国纳税人权利的现状,使我国纳税人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应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首先,应重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更新税收和税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