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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消费指的是公司高层管理者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由企业支出的货币性消费以及由此派生的其他消费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相较于西方企业来说,在职消费现象频发,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企业资源的严重浪费,显著增加代理成本,还将显著降低企业的治理效率。基于此,通过何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的抑制管理层过度在职消费行为,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能够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由此,董事会在研究中常被视为能够合理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内部治理机制。因此,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同类型的董事起到的监督治理作用也有所不同。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内部董事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与企业高层管理者产生利益输送行为的可能性,因而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治理作用。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其独立性远远高于内部董事,也能更有效地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高层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在外部董事治理有效性方面,现有研究者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独立董事所发挥的治理效应。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非控股股东董事由于其独特的身份以及治理效果逐步受到研究者的重视。非控股股东董事指既在股东单位任职(除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单位以外的其他股东单位),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部分的董事。具体来说,非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因而其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会更为关心,大多数情况下非控股股东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选择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控股股东通过向董事会中派驻董事方式实现对其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及监督是实现非控股股东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非控股股东如果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不仅可以更好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对高层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督。除此之外,作为非控股股东权利代表者的非控股股东董事还能够在董事会中充分传达和交流非控股股东的利益诉求,起到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的作用。因此,本文从非控股股东董事治理有效性角度出发,重点关注非控股股东董事对高管在职消费产生的影响。同时分别从公司内部治理与公司外部监督两方面,研究了产权性质、股权制衡以及市场化进程能否在非控股股东董事与高管在职消费的关系中起到调节作用。在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产权理论对非控股股东董事与在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结合现实背景,提出了产权性质、股权制衡以及市场化进程的影响机制。在实证检验部分,本文选取2013-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利用统计分析软件对相关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Pearson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验证了非控股股东董事对高管在职消费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了产权性质、股权制衡以及市场化进程在二者关系中起到的作用。通过实证检验后发现,非控股股东董事能够对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非控股股东董事比例越高,产生的抑制作用越强。此外,本文还得出非控股股东董事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所起到的作用有所差异,对比国有企业来说,非控股股东董事在非国有企业中起到的监督治理作用更强;不同的股权制衡程度也会对非控股股东董事与高管在职消费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在股权制衡程度高的情况下,非控股股东董事对高管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相较于股权制衡程度低时更为显著;同时,还研究得出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非控股股东董事能够对高管在职消费起到更强的抑制作用。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构建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合理的董事会结构不仅能够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还能有效的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2)提升非控股股东董事话语权。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董事会中非控股股东董事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努力完善相关董事选取政策,支持非控股股东单位代表进入董事会,以提升董事会中非控股股东董事所占比例及发言权,并使其能更好的发挥监督治理作用。(3)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政府应适当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权。(4)增强对大股东权利的约束。企业应适当的增强对大股东权利的约束,让更多的非控股股东拥有话语权,使其更为有效的参与公司治理活动。(5)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及有效性。企业应积极的寻求外部监管,在内部监管发挥有效性的同时,使外部监管能够与内部监管结合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治理及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