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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种危害国家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一度未对此犯罪进行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中增加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旨在惩处这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对于本罪的一些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还存在着一些疑问,这一方面反映我们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研究有待深入,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立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加强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十分必要的。
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立法背景。本部分着重从贯彻儿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当代立法不足的迫切需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满足受害人的预防需求和潜在受害人的报复需求等几个方面来论述。
第二部分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罪名思考。首先对学界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罪名确定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其次从学理的角度论述了一个罪名确定的学理要素、学理分析,并最终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原因性。
第三部分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构成要件解析。该部分首先借助传统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基础理论,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来展开详细的分析。在本罪的构成特征中,其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权利与身心健康),次要客体为社会正常公共秩序。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该罪的组织行为不仅包括暴力行为,也应当包括非暴力行为。
第四部分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疑难问题研析。首先,由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从未成年人的概念、具体年龄方面交叉研究。在未成年人的数量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此部分的论述更多的是借鉴1992年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有关数量的规定。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行为,也不单单是条文中所列举的四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