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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离婚属近年来的多发现象,对于该行为的效力究竟为何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在此种情形下,厘清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以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就具有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此本文将分为四章对该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第一章,本章节的第一、二小节介绍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及其上位概念通谋虚伪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为之后研究做基础铺垫。本章三、四小节中总结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形成的部分原因以及当事人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以阐述该行为为何在社会中呈现多发性的原因,并更深入的认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并由此引出正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评判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和理论现状。从立法现状一节来讲,本节选取了现今我国法律规定中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评判相关的规定,通过对《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总则编有关条文的研究探讨,总结出立法中突显的问题。从司法现状一节讲,本节在总结裁判文书的基础上,随机选取了有代表性的部分案例,并以此作为该节的研究样本。从法律适用频率、现有不同裁判观点入手对现状做出细致分析,总结出目前该行为多发的原因以及法院在裁判中的现存问题。从理论现状一节讲,本节总结了理论界对于通谋虚伪离婚所涉及的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效力评判中现存的不同学说,并对不同学说的理由逐一阐述。笔者由此认识到,若要对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效力进行准确判断,需追本溯源,从法律行为的判定理念和标准入手,探寻真正适宜我国的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效力判定思路和方案。第三章,因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科学判定离不开法律行为判定的科学标准,而法律行为判定的标准又往往来源于人们对法律行为判定理念的不同取舍。故笔者在本章第一节较为深入的剖析了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兼社会本位这三种不同的效力判定理念,并对为何我国应采个人兼社会本位的理念作以阐述。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节对基于不同法价值理念而衍生出来的三种效力判定标准,即意思主义的标准、表示主义的标准和折中主义的标准逐一论述,并深刻论述为何通谋虚伪离婚行为而言应采取以意思主义为主导以表示主义为辅助的折中主义的效力判定标准。第四章,笔者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究了上述三种不同效力判定标准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即在考量对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的兼顾以及私益与公益的权衡中的不同观点。并基于此提出了通谋虚伪离婚行为效力判定中应秉持的三大判定思路。在本章第二节,笔者结合以上效力判定的理念、判定的标准及判定的思路,总结了对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判定方案,提出对于身份行为应适用有效说而对财产行为应适用无效说的理论观点,为进一步总结裁判的应然路径做出深层次的理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