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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早就已经正式颁布实施,总的来说,新法统一了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损害责任进行了更加科学的分类,规则原则体系更加适合国情的需要,同时也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使得医患关系得到了良好的处理。但新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没有规定损害责任的鉴定制度。这就对于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不利的后果,应当更好的调和医患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本文在最后一部分,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也进行了论述。使得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论述更加完整,从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到现实生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使文章不再简单的只是学术讨论,而是落实到生活中制度的完善。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讨论。论述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表现形态。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确定责任的成立,后者确定责任的范围。根据不同理论学说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第二章,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讨论。论述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为了提升患者的诉讼地位,可以通过过错推定的方法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适用国外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表见证明”理论和重大医疗过失举证转换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从而满足诉讼的需要。第三章,在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损害承担制度。由于医疗技术要发展,就必然有其高风险性,这就使得医疗损害往往超出行为预期,也超出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如果单纯的依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一般无法填补损害结果。所以建立由医疗机构、政府、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损害赔偿分担机制是最终解决赔偿的必要要求,也是合理分担患者和医疗机构负担,且不阻碍医疗事业发展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