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理论界及立法机关所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构建其体系结构必然是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作为民法典物权编重要组成部分的用益物权体系已成为学者们深入探讨的重头戏。已经出台的物权法建议稿和民法典草案对用益物权体系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但还存在概念和调整范围之争,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笔者正是以此为基点,以实现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为核心,分析了体系化理论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要求,从宏观上透视了我国现行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及症结,归纳了用益物权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及研究用益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在研究方法上,作者主要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用益物权在罗马法上的起源,并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民法典设计的有益启示,据此构建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可能存在观点上的不正确或论证上的不完善,只是期望本文所提出的一些想法、见解或结论能够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一点理论上的参考。 笔者认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现状,适应物权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化,充分重视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该体系的构建能够解决土地所有和土地利用之间各种权利的冲突,为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他人之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并有利于法律法规的遵守和适用。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和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和典权)。作为用益物权下位概念的各种权利,首先必须具有支配力、排他力等物权性,其次需要具备他物权的限制性、派生性等特点,并且具有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目的才有可能被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国有企业经营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其综合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只有改造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才能保证国家股权的实现。故将企业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显然不当。特别法上的物权从其内涵上来看,属于准物权的范畴,是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尽管它们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甚至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但其更多地体现了公法所进行的管理及约束,倘若将其放入用益物权体系,必然造成体系上的不合理及繁琐。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似有扩张,但其债权性质不会改变,且具有设立灵活简便的优势,与地上权等用益物权有本质上的区别,应建立用益物权和土地租赁权的二元化体系,以满足不同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利用的不同需要。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了用益物权及其体系化的基本问题。首先概述了用益物权的内涵及特征,并从其产生途径上分析了债权和物权的区分,明定了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及其在他物权中的地位:其次重点论述了用益物权体系化的基本要求,不仅法律概念要有鲜明的位阶性,而且要遵循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区分特别法上的物权和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最后阐明了用益物权体系化的价值。 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研究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的起源和发展。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先后描述了罗马法上用益物权的源起及在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继承,最后得出有益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几个启示:一是我国应该以物的利用为中心构建用益物权体系;二是用益物权体系的设计应该从我国现实出发,具有中国特色;三是采用功能构造法,对用益物权体系进布戏J分;四是设立一个具有开放性趋势的用益物权体系。 第三部分从宏观上对我国现行用益物权体系进行检讨。不仅说明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现状,而且对其存在问题及症结过断于了深刻地分析,指出其弊端主要集中在基本概念不准确,体系缺乏逻辑性和科学性,立法内容简单分散,致使一些重要用益物权类型被遗漏。物权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核心要求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决定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具有理论上及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第四部分具体构建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构成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权利类型必须能够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相协调,这些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典权和居住权。笔者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了学术界对土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调整范围的争议,逐次论述了地上权、农用权以及地役权等有关概念的性质及其名称的取舍。之后,分析了建筑物上用益物权即居住权和典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澎青了用益物权体系设立中的一望井昔误认识,即国有.企业经营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和土地租赁权不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