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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事件越来越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当今社会十分关注也是亟待解决的矛盾之一。尖锐化和复杂化是矛盾在社会转型期呈现出的两个明显特点。针对这一情形,在立身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恰当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的关键。在立法中,协商、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诉讼,是我国主要的三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协商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但是协商机制却难以规范化。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是一种以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在医患矛盾之间扮演调解者角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适用率较少,是由于人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难以从医疗纠纷中脱离出来扮演独立的第三方角色,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能否保持公平公正地的立场人们对此也持有怀疑的态度。一直以来,诉讼在纠纷解决当中都扮演着核心角色。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也随着医疗纠纷事件的不断增多而日渐增大。同时,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步专业化,使法官在办案中举步维艰,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那么,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在国外,医疗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日渐显露。笔者以国外医疗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提出一些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制度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