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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随着社会的变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几经修改。目前,在个人价值的发展与凸现、道德宽容度的提高、妇女解放和家庭功能的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讨论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变得越发重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建立在侵害配偶权的基础上,是婚姻家庭领域道德伦理法律化的体现。自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改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对破裂的婚姻无济于事,但至少可以避免使弱者陷入生存危机的境地,毕竟生存权是人权之首,法律当然要加以保护。在保证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贫济弱、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本文试图在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本部分在澄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侵犯配偶权基础之上,同时也是婚姻家庭领域伦理道德的法律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道德基础。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比较。在该部分分析比较了法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异同点,试图找出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益的内容。第三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当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再次,论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最后,在以上两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