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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在一部刑法典中囊括社会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成文刑法典的稳定性、有效防止法律条文的相对滞后性,我国刑法中设置了大量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在刑法条文中通常以带有“其它”、“等”概括式语言表述为特征,具有堵塞、拦截无法穷尽的行为逃避刑事责任、保障刑法稳定性和增强社会适应性等功能。但其作为刑法中概括式表述的抽象化条文,弹性大、可操作性强,适用的效果一直备受公众的质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兜底条款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是否超越了刑罚保障功能的范围,以及兜底条款的立法和司法价值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发展,司法实践中兜底条款的适用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但在司法适用实践中,由于兜底条款自身的概括式表述方式导致适用的不明确性,往往容易产生法官恣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兜底条款解释不科学等问题。探讨兜底条款适用时存在的问题,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深化的过程。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地深化认识兜底条款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方能更好地准确适用兜底条款。本文以概述兜底条款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详细地分析我国诸多学者对于兜底条款的基本概念的理论分歧,并从客观理性的角度进一步论证笔者对该条款基本含义的界定,对刑法中涉及的此类条文进行归纳和统计分析,着重研究刑法分则中涉及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兜底条款。以案例实证调研的方式来分析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全面梳理。首先,通过登入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援引适用入罪行为方式的兜底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并通过分析得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类型的案件中适用此类条款较多。其次,对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炼,集中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淡化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二是扩大了司法适用主观论断、三是制造了司法解释主导该类条款适用的局面。针对兜底条款适用存在的基本问题,详细阐述了正确适用的一些构想。要正确的适用的兜底条款这类以抽象性和概括性为罪状表述的条文,笔者认为应从两大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正确合理的适用;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确立科学适用兜底条款的解释方法即合目的性解释方法与限制解释方法,以此来明确兜底条款的外延与内涵。希望通过本文较为全面的论析,唤起公众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对适用兜底条款的一些关注,为其正确适用提出一点参考性建议,进一步实现刑法的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