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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律的基础。该原则以其独特的价值支撑着信用证交易的发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独立性原则基础上产生。具体而言,欺诈例外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例外,而非对后者的否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起源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发展于信用证交易实务之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的广泛使用促使了相关国际惯例的颁布与修订。但是对于欺诈例外原则,国际商会在制定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具有司法权的国家和地区。美国作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在上世纪40年代率先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此后,其又将这一原则法典化。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在1995年修订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95)中,“实质性欺诈”标准得到了确立。根据UCC95的规定,“实质性欺诈”标准作为一项衡量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标准,如何定义该标准的广度与深度的权利保留给了各地法院。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司法体系之间尽管相似,却也并不相同。通过对美国近15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不同的先例与各个法官理解的不同导致了美国“实质性欺诈”标准看似明确,实则模糊。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来源与发展。首先,信用证作为一项商人们发明的支付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含义。其次,信用证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是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有付款的义务等构成了独立性原则的独特价值。最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发展。同时该原则的创立与进化也与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密不可分。欺诈例外原则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确立。本文第二章、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美国信用证法上的“实质性欺诈”标准。第一部分介绍了UCC95修订前的美国信用证欺诈规定。在这一阶段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对这一原则的不同标准的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UCC95确立的“实质性欺诈”标准的规定及其适用状况。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检索了美国近15年来适用“实质性欺诈”这一标准的信用证欺诈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法院究竟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标准进行了分析与归纳。最后,笔者分类列举了典型的“实质性欺诈”案例,较详尽地介绍了案情与法院的判案依据。本文第四章是对前几章“实质性欺诈”标准的总结。在分析了美国相关案例之后,笔者总结了四点“实质性欺诈”标准的特点,其中也包含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