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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融资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近年来众筹融资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传统的融资方式中,大型企业往往可以通过进入证券等资本市场筹资、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小型企业却无力企及: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严格规定未留有小型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空间。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产物,众筹融资仿佛为小型企业融资量身打造:一方面使得这些在传统方式中难以筹集资金的企业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潜在投资者;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大大降低了过去募集中的企业成本。众筹融资自产生以来,蓬勃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一股新的推动力:通过这种方式募集的资金以百亿计,美国成为最活跃的众筹市场,中国也出现了一系列众筹平台。众筹融资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障碍,但面临监管障碍。在我国,众筹融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股权型众筹无法可依,债权型众筹只有框架。视角转换,金融危机后的美国于2012年颁布了《乔布斯法案》旨在通过降低证券法的关键制度障碍来帮助小型企业获得资本;该法案第三章《众筹法案》及其授权SEC制定的《众筹规则》对整个众筹融资监管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包含众筹融资小额豁免、投资者限额、融资者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准入和职责等一系列丰富的内容,引发了各国的关注,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国内众筹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主要从《众筹法案》及规则的内容出发,对美国众筹融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对中国众筹融资立法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厘清众筹融资及监管的基本问题。一是明确了众筹融资的概念、种类、法律风险,分析了不同类型众筹融资中的法律关系并确定众筹融资的监管范围是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二是明确了众筹融资监管的概念和作用,众筹融资运作程序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这是众筹融资监管规则要涵盖和解决的。第二个部分是从宏观上分析了美国众筹融资立法的价值取向:它体现在《乔布斯法案》的立法历程中,以立法目标和原则为内容。接下来第三部分从微观的、具体的层面分别对《乔布斯法案》的第三章《众筹法案》及众筹规则中的融资者监管、集资门户监管、投资者限制性保护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剖析。融资者监管规则的内容包括发行限额、信息披露制度、其他要求。这一部分中融资者信息披露最为重要,也引发了最大的争议,因此,在此部分重点评析了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容。对集资门户监管规则进行的探讨围绕集资门户的设立规则、职责、禁止规定和安全港规则;集资门户是美国创设的一个新型平台,从其制度设计中可以也看出美国立法者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投资者限制保护规则的研究,是关于取消合格投资者限制、投资限额、转售限制规则,将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确定为普通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问题,对此,本文也进行了具体探讨。第四个部分回归于国内众筹立法,针对目前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立法的经验教训,尝试对中国众筹融资立法提出可能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