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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产生于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的相互依存,是指某一行为导致的不依赖于人身损害或实体财产损失而发生的金钱上或费用上的财产减损。纯粹经济损失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前沿性问题,也是现代侵权法的一大难题。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涉及侵权法和合同法规范机能的交错和划分、经济利益保护和个人行为自由的冲突、司法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实现等民法基本理论问题。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两大法系中引起关注,至今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仍然还在发展之中。尤其在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是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是近年来比较法研究上热点问题。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我国还是一个冷门和生僻的话题,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中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基于本土的专门性研究几为空白。作为现代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的一个普遍性和基本性问题,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试图在民法范畴内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就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在我国司法和立法中的影响和运用提出见解。全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写作的动机、目的和方法,界定和描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本文写作的动因,在于探索经济利益形态多元化之下,传统民法在保护财产利益的交叉和模糊地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透过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检视未来民法的体系设计和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并对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学理见解。在方法上,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类型化和经济学分析等多种研究工具,试图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纯粹经济损失从概念上来说,属于财产上的不利益,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独立于人身损害和有形的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或金钱上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的本质特征在于这种损失的纯粹性或独立性,即这种损失,既不是有形之物或者人身的损害,也不是因受害人遭受的物或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
第二章对于救济纯粹经济损失的现有民法手段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各国民法对于以下的救济手段存在着共识:一是合同责任。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无论是期待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都主要是纯粹经济利益。虽然合同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也进行必要的限制,但合同法仍然是救济纯粹经济损失最主要的手段。二是故意侵权行为责任制度。任何法律都不允许对于任何人的任何合法利益进行有目的的损害。故意侵权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这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英美法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经济侵权或商业侵权类型进行救济;德国民法则要求行为人对于"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专门法的保护。随着经济利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的重要性的上升,各国制定大量的保护性法律,对各种经济利益加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例证。这种特别法或者和侵权行为法相结合,或者独自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保护。违反专门性制定法致人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中可产生法定赔偿责任,而在德国法中,则可成立"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了历史和法理研究。过失行为导致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上得到赔偿,是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核心问题。近代以来的多数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为了避免侵权责任的过于扩张,维护私人经济行为自由,鼓励自由竞争,防止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对不确定人,于不确定期间,负不确定数额的责任"的情形,将纯粹经济损失从其它损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不予赔偿的特定损害类型,形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责任排除规则并不是侵权法中自始存在的原生规则,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策和价值秩序,促成了排除规则的衍生。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司法运用和检验,排除规则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但是,这个规则一直受到广泛的质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压力和学理上的批评之声,使得排除规则在制度上得以保存的情况下不断被突破。突破的方式和途径,一是通过司法判例为排除规则设立越来越多的例外,这主要是英美法采取的方法。二是将纯粹经济损失作权利化处理,如德国法创设"营业权"。三是扩充合同责任范围,尽力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合同法责任的救济,这种方法在各种法律制度中不同程度地得到运用,其中尤以德国法为典型和突出。
第四章对过失行为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比较法的背景下进行类型化分析。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外延极其广泛的问题来说,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加以研究和解决,是别无选择的办法。本文选取在纯粹经济损失中最常见的电缆案件、最有影响的过失陈述案件和最有争议的缺陷产品或建筑物案件等三种类型进行比较法研究。通过类型化和比较法研究,提炼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三种基本模式:放任主义的法国模式在侵权行为法中设立了极具包容性的一般条款,对因过错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不区分类型地提供救济;保守主义的德国模式,其侵权行为法以一般条款列举的绝对权利为主要保护范围,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基本为侵权行为责任所排除,但在实务中,或者将纯粹经济损失"转化"为绝对权利,或者扩充合同责任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实用主义的英美法模式,以不予赔偿规则作为过失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根据类型和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个别考察,发展出一系列的例外,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适时适当的救济。
第五章对我国民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我国侵权行为法具有法国式的开放体系,具有包容性的一般条款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提供宽泛的保护,从规范上来说,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侵权法的救济。但是,德国侵权法理论对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刻影响,导致了保守主义模式的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潜在的作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往往成为具体司法过程中的"潜规则"。通过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存在的认识误区。运用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对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问题提出见解。
第六章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未来民法典相应的侵权法规范设计模式。开放主义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应该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得到坚持、发扬和完善,但是徒有开放体系不足以自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司法规则的指引,并不能实现开放性侵权法体系所欲达到的目的。因此,我国还应当借鉴英美法在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所体现的实用主义态度和所运用的实用法律工具。一是进一步深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运用;二是引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并以此为工具,灵活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要求和与此相适应的司法政策。三是建立我国的司法判例制度,通过适当的法官造法,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形成开放和实用风格,确保侵权行为法成为活的法律。
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写作的动机、目的和方法,界定和描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本文写作的动因,在于探索经济利益形态多元化之下,传统民法在保护财产利益的交叉和模糊地带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透过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检视未来民法的体系设计和侵权法的规范模式选择,并对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学理见解。在方法上,本文运用价值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类型化和经济学分析等多种研究工具,试图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纯粹经济损失从概念上来说,属于财产上的不利益,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独立于人身损害和有形的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或金钱上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的本质特征在于这种损失的纯粹性或独立性,即这种损失,既不是有形之物或者人身的损害,也不是因受害人遭受的物或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
第二章对于救济纯粹经济损失的现有民法手段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各国民法对于以下的救济手段存在着共识:一是合同责任。合同法所保护的利益,无论是期待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都主要是纯粹经济利益。虽然合同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也进行必要的限制,但合同法仍然是救济纯粹经济损失最主要的手段。二是故意侵权行为责任制度。任何法律都不允许对于任何人的任何合法利益进行有目的的损害。故意侵权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这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英美法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经济侵权或商业侵权类型进行救济;德国民法则要求行为人对于"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专门法的保护。随着经济利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的重要性的上升,各国制定大量的保护性法律,对各种经济利益加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例证。这种特别法或者和侵权行为法相结合,或者独自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保护。违反专门性制定法致人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中可产生法定赔偿责任,而在德国法中,则可成立"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了历史和法理研究。过失行为导致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在侵权行为法上得到赔偿,是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核心问题。近代以来的多数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为了避免侵权责任的过于扩张,维护私人经济行为自由,鼓励自由竞争,防止经济活动中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对不确定人,于不确定期间,负不确定数额的责任"的情形,将纯粹经济损失从其它损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不予赔偿的特定损害类型,形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责任排除规则并不是侵权法中自始存在的原生规则,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策和价值秩序,促成了排除规则的衍生。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司法运用和检验,排除规则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但是,这个规则一直受到广泛的质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压力和学理上的批评之声,使得排除规则在制度上得以保存的情况下不断被突破。突破的方式和途径,一是通过司法判例为排除规则设立越来越多的例外,这主要是英美法采取的方法。二是将纯粹经济损失作权利化处理,如德国法创设"营业权"。三是扩充合同责任范围,尽力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合同法责任的救济,这种方法在各种法律制度中不同程度地得到运用,其中尤以德国法为典型和突出。
第四章对过失行为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比较法的背景下进行类型化分析。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一外延极其广泛的问题来说,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加以研究和解决,是别无选择的办法。本文选取在纯粹经济损失中最常见的电缆案件、最有影响的过失陈述案件和最有争议的缺陷产品或建筑物案件等三种类型进行比较法研究。通过类型化和比较法研究,提炼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三种基本模式:放任主义的法国模式在侵权行为法中设立了极具包容性的一般条款,对因过错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不区分类型地提供救济;保守主义的德国模式,其侵权行为法以一般条款列举的绝对权利为主要保护范围,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基本为侵权行为责任所排除,但在实务中,或者将纯粹经济损失"转化"为绝对权利,或者扩充合同责任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实用主义的英美法模式,以不予赔偿规则作为过失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根据类型和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个别考察,发展出一系列的例外,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适时适当的救济。
第五章对我国民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我国侵权行为法具有法国式的开放体系,具有包容性的一般条款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提供宽泛的保护,从规范上来说,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得到侵权法的救济。但是,德国侵权法理论对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刻影响,导致了保守主义模式的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潜在的作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往往成为具体司法过程中的"潜规则"。通过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存在的认识误区。运用纯粹经济损失理论,对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问题提出见解。
第六章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未来民法典相应的侵权法规范设计模式。开放主义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应该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得到坚持、发扬和完善,但是徒有开放体系不足以自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司法规则的指引,并不能实现开放性侵权法体系所欲达到的目的。因此,我国还应当借鉴英美法在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所体现的实用主义态度和所运用的实用法律工具。一是进一步深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运用;二是引入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并以此为工具,灵活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要求和与此相适应的司法政策。三是建立我国的司法判例制度,通过适当的法官造法,使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形成开放和实用风格,确保侵权行为法成为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