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适格的当事人、诉讼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等做了具体规定,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其都是在原《民事诉讼法》的总体格局下所进行的局部的修改,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并且,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执行立法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具体审理程序中的细节问题,都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见解及规定。为此,有必要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分析,同时在规定该制度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构建该制度的具体程序。文章首先阐述了案外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概念,分析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征和性质,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从总体上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把握。然后着重比较研究了大陆法系几个典型国家地区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经验,并以此作为借鉴。在此基础上分析指出我国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的进步方面以及缺陷和不足。进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