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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处罚措施,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对改造犯罪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方法,但尚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规定缺乏操作性、处罚种类较少、适用对象有限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不足之处,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对其加以完善,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基本理论、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现状、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立法的理论依据、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28000字。第一部分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学界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几种代表性概念,肯定了人民法院对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的方法这一概念。接着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具有非刑罚性。最后分析了非刑罚处罚方法与保安处分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7条,包括司法教育措施、民事赔偿措施和行政制裁措施,具体有以下六种非刑罚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我国目前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尚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刑法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条件的规定非常模糊,缺乏量化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非刑罚处罚适用的实体标准不容易把握。第二,规定缺乏操作性,我国刑法中仅有第37条的概括性规定,对适用各种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方式、内容、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了适用上的不规范。第三,处罚种类较少,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六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的多样化,现有非刑罚处罚方法已不能满足补偿被害人、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的需要。第四,适用对象有限,根据刑法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单位适用,使单位犯罪得不到全面的处罚。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立法的理论依据。首先,完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法谦抑性的内在要求,非刑罚处罚方法具有轻缓性、经济性的特点,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其次,完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实现非刑罚化的必由之路,非刑罚化是当代世界刑法改革的一大主题,而非刑罚处罚方法恰是实现非刑罚化愿景必不可少的拼图;再次,完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非刑罚处罚方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是宽松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最后,完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践行人本主义刑法观的需要,非刑罚处罚以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为宗旨,符合人本主义刑法观的价值理念。第四部分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确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后需要给予其他适当处罚三个条件进行具体的解释;第二,对刑法规定的六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从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第三,增加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在已有六种处罚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善行保证、劳动赔偿、责令补救和限期治理、剥夺相关资格和权利、社区公益劳动等处罚方法,以满足补偿被害人、改造犯罪人以及预防犯罪的需要;第四,扩大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对象,增加单位为适用对象,并借鉴国外规定,增加一些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