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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人类社会的生存首先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迄今为止,全球除了极少数地区存在饥饿现象,大部份地区的人们都已经拥有了充足的食物。但是,食物的充足供给仍然没有消除人们对食品问题的担忧。1996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世界粮食大会上提出:“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品的安全”。所以,食品安全除了在数量上能够满足人类生存的保障,在质量上也应当对人体健康不发生危害。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粮食,数量上得到了保障,但是食品质量问题却日益突显出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二恶英事件、红汞、甲醛(福尔马林)、激素、面粉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面粉漂白剂、假酒(甲醇)、洗衣粉油条、毒大米、苏丹红、瘦肉精、铁酱油、毛发酱油,牛奶业普遍使用三聚氰胺、养殖业普遍滥用抗生素、食品工业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滥用氢化油(反式脂肪酸)、农药残留严重超标、近几年贸然推进转基因食品产业化等等。这些问题已对人民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构成严重威胁。在国外,英国的“疯牛病”、“口蹄疫”、日本的“雪印”牛奶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美国“毒菠菜事件”、“沙门氏菌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在不断地上演。中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说明: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将是灾难性的,食品有毒、有害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食品匮乏给人类的威胁,甚至更为可怕。面对这些问题,每个国家都会从多种途径保障食品安全,包括道德、政策、法律等。对于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来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欧美等西方国家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这一方面都有比较好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制度。我国也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依法治国成为国家的主流思想。我国也要依靠法律来保障民生,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立法完善、执行到位,捍卫人民的餐饮安全,生活安全是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非常地完善,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物链,其立法水平与食品安全保护力度达到世界最高,食品安全机构的协调配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运行机制也非常好。美国的法律监督体制与我国相似,由多个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但是,相对我国的横向分段监管、交叉监管方式,美国的纵向监管模式能更好地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虽然美国也是多部门的法律监管体制,但是美国鲜有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现象,这与我国的监管不力乱象形成鲜明的对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一些食品安全法律完善和监管体制完善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研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也可以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方面入手,将食品安全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