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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建筑劳务基本都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方式。那么,营改增后,应如何选择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建筑劳务外包
(一)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营改增后,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建筑施工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比营改增之前还下降了0.09%。
(二)建筑施工企业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必须按11%的税率开给业主。
2.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不需要买社会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计入“人工费”,凭发票可以抵扣3%的税率。
(三)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计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现行税法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即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拿到的费用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但税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而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原因如下。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按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建筑劳务外包
(一)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营改增后,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建筑施工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比营改增之前还下降了0.09%。
(二)建筑施工企业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必须按11%的税率开给业主。
2.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不需要买社会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建筑施工企业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计入“人工费”,凭发票可以抵扣3%的税率。
(三)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计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现行税法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即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拿到的费用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但税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而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原因如下。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按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3)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